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二、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怎么辦?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三、治安案件超期辦案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1、《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派出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內會結案,如果屬于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四、問題治安案件已超過辦案期限,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
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期限的解決方式為向辦案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五、公安受理案件后的辦理期限是什么?
⒈公安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能超過三十日
⒉不過如果有案情重大、復雜的情形,經上一級公安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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