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查封
一、預查封的定義及效力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預查封效力與正是查封效力等同。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抵押等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房屋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及轉移登記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輪候查封的人民法院違法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依法不予辦理。
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辦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有關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經批準的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紙等資料。
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涉案項目規劃審批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拖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引用法規
[1]《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二、預查封和查封有什么區別?
1、查封登記,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傻上加以記載的登記。預查封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為正是查封。
2、預查封針對的對象實際上僅是被執行人將要取得的財產,查封的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在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轉為正式查封登記。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是一樣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4、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