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物權行為
一、哪些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處理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
1根本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代理關系,行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資格。
2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雖然存在代理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代理權限的范圍。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曾經存在過某種代理關系,但這種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也就是說行為人曾經擁有代理權,但這個代理權已經喪失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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