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
一、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
如何辦理房屋抵押貸款需要下列程序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抵押合同; 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引用法規
[1]《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2]《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3]《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4]《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抵押是如何處理的?
抵押人(甲方):代表人:抵押權人(乙方):代表人:甲乙雙方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如下:第一條抵押財產: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處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擔保范圍限于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第三條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四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第八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第十條違約責任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
三、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才有效。
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屋抵押擔保債權的范圍主要包括了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六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四、房屋抵押是否約定擔保期限?
律師解答房屋抵押不能約定擔保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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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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