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制度
一、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是什么
1、選定調解主持人。調查核實糾紛情況。擬定調解方案。實施調解確定調解場所。調解的主要步驟告知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陳述。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糾紛的主要方式為直接調解。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聯合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調解結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法律效力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
2、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
3、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
2第三十條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3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三、調解在案件中的作用調解的重要性
律師解答
立案前根據當事人自愿是否決定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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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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