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匹配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是什么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7、上述處分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
8、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二、政務處分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上述處分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三、政務處分有哪些?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政務處分主要包括(
1)警告。
(
2)記過。
(
3)記大過。
(
4)降級。
(
5)撤職。
(
6)開除。
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引用法規
[1]《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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