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方式
一、土地出讓的幾種方式,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出讓有三種方式,具體為協議、招標、拍賣。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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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拍賣出讓。
2、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標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招標出讓。
3、協議出讓。
三、土地出讓方式分類
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1、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掛牌;(二)招標;(三)拍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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