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使用價值是什么
一、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一般是多少年,法律依據是什么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商品房所屬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規定為70年,其年限自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年限屆滿自動續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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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詐騙數額是得到的物品價值嗎?
詐騙公私財物的時候,有些情況下是直接非法獲取的金錢,但是有些時候卻是一些物品,比如車輛、手機等等,這個時候需要對詐騙所得的物品作出折價,從而確定詐騙的具體金額。而要是又多次詐騙行為未經處理的話,則此時的詐騙金額可以累計計算。
三、商業秘密的價值是什么
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同時,又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的最顯著特征。確定商業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觀的標準是“不為公眾所知悉”。需強調的是這種不為“公眾所知悉”是相對的,事實上,一方面商業秘密是必須為一定范圍內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業秘密權利人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通常還包括權利人內部為使用商業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員合法受讓商業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有權使用商業秘密的當事人等等。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業秘密,并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正是“因其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所以價值性是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的特征。主要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換言之,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之中而具有潛在的價值信息,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第三、措施性。是指權利人應對商業秘密進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權利人僅僅有主觀意識還不夠,還必須實施客觀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為軟件和硬件兩大類,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簽訂保密合同、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加強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強門衛保衛措施、限制外人參觀生產技術過程、安裝監控、派有專人封存和保管有關資料等。以上三個要件,是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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