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并路交通事故怎么劃分
一、并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就交通事故責任作了科學的劃分。(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什么?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劃分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有以下幾點第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全部承擔;第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第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不承擔責任;第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獨立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們單獨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稅務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負有納稅或代繳稅款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占為己有。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沖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以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破壞了國家稅收監督管理,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稅務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四、交通事故中傷亡責任未劃分怎么辦
交通事故有傷亡責任還沒劃分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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