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
一、貨運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
理由如下首先,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承運人在同意托運后,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之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因此,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
實踐中,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二、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1、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
即當受托人請求委托人返還代墊費用、支付報酬及其利息的,案由可定為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代墊費用”指代墊的海運費和雜費,但不得扣除從承運人處收取的傭金。此處的“報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費,不包括從承運人處收取的傭金。
2、貨運代理合同返還糾紛。
當委托人請求受托人返還多支出的費用、報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請求返還費用的,案由可定為為貨運代理合同返還糾紛。“返還糾紛”中雙方訴爭的法律關系實際上為不當得利,嚴格意義上應定為不當得利返還糾紛,但引發該不當得利的基礎關系為貨運代理合同,或者說該不當得利的類型是因貨運代理合同中的清償而引起的不當得利,因此基于審判實踐中的習慣做法,仍定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貨運代理合同交付糾紛。
當委托人請求受托人轉交因處理貨運代理事務而取得的財產或單證的,案由可定為貨運代理合同交付糾紛。
4、貨運代理合同損害賠償糾紛。
當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的,案由可定為貨運代理合同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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