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隱患是指由于交通行為而產生的危害,包括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隱患、道路擁堵、交通擁堵等。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履行什么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發現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應當采取兩方面行動一是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交通事故頻發的路段和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的嚴重安全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以便當地人民政府能夠及時糾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二是應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現交通安全隱患后,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于應當如何預防和減少事故頻發路段的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解決和消除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安全存在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于當地人民政府能夠及時糾正。同時,法律也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交通安全建設,對于出現的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解決,以保證交通安全暢通。
二、交通安全隱患有哪些?
(一)交通設施不配套。(二)道路等級低,道路通行條件較差。
(三)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載客、接送學生,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四)車輛技術狀況差,改型改裝車輛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潛在隱患。
(五)路面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主要表現為:無牌無證、超載、超員,車輛技術狀況差、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
三、勞動安全風險有哪些安全隱患?
某些民營或者小型的高危企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老板逃之夭夭,企業既沒有錢用于事故搶險救災,更沒有錢用于善后處理,傷亡人員的經濟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由于企業沒有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資金,以致本應由企業負擔的費用只能由各級政府負擔,“老板掙票子、政府當孝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