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管理
一、履約保函的具體擔保,如何應對
法律分析
履約保函具體擔保的是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否則履約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二、履約擔保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履約擔保金的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三、履約能力審查規定有哪些?
在審查支付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注冊資本、資金來源、銀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況;在審查生產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產品質量、交貨能力等情況。
四、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關質量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行業的相關標準進行,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以往的交易習慣進行約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五、履約保函有效期是多長?
1、一般按合同;銀行最長一般提供24個月擔保時間,如果繼續要提供履約保函,要再行申請,而且銀行方面也會向接受履約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2、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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