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變更
一、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會變更嗎?
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不會變更,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東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不得妨害租客行使優先購買權,租客不予購房的可以繼續履行該租房合同至租期屆滿,屆滿后按照合同約定退房。
二、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是否變更?
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是不會變更的。我國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就是在租賃合同期內的房屋產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金歸屬方面,所有權人與買受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由取得物權的買受人享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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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三、租賃主體變更合同標準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租賃主體變更合同標準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以及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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