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
一、輪候查封是指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或案外人進行的強制執(zhí)行,通常以凍結、扣押、查封等措施來限制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
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已經(jīng)查封的財產(chǎn),執(zhí)行依次按時間先后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二者有明顯區(qū)別
1、時間性不同。輪候查封在時間上是一種錯位式的,講究的是先后順序。從第二位送達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應該登記為輪候查封。而重復查封從時間上講,各查封行為在同一時期內(nèi)同時存在。
2、效力不同。輪候查封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條件轉為查封時才生效。而重復查封中的每一個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復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亂,造成執(zhí)行亂和難,所以為法律所禁止。
3、強制權不同。輪候查封沒有強制權。而重復查封中的強制權是多個同時存在。所以,人民執(zhí)行人員在要求登記機關協(xié)助時,要按相關的規(guī)定查清權屬和已采取的強制狀態(tài),對需要作輪候查封的,應要求作輪候查封登記。
二、可以輪候查封嗎?可以進行輪候查詢嗎?
1、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2、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chǎn)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xié)助進行輪候登記。
三、訴訟保全查封是指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防止被申請人的財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chǎn)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chǎn),依職權對財產(chǎn)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zhí)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訴訟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chǎn)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