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何時交?
一、房屋維修基金最晚什么時候交?
房屋維修基金最晚在房屋交付前交納。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或者參考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的總房價,按照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交納,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引用法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二、房屋維修基金什么時候交?
1、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維修基金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后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開發商如果要求業主在交首付時把物業維修基金一并交齊,那么開發商必須交上提前收的這段時間的銀行利息。
三、房屋維修基金契稅何時交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四、辦房照時已交納維修基金,用房照抵押貸款,房產部門再收維修基金合理嗎
如果是這樣一定是重復收了,你看一下是否是補交,按規定購房者在開發商交房時繳納維修基金。你看一下以前的收據,一般是按當地建筑成本的5-8%(約100元左右,其中開發商也要按一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
五、房子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間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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