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
一、要約撤回晚于要約到達如何處理,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要約撤回晚于要約到達的,該要約撤回行為無效,當事人可以在對方作出承諾之前撤銷要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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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
二、發出的要約可以撤回嗎?要約在什么情況下會失效?
一、發出的要約能夠撤回嗎要約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約的表示必須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約為什么可以撤回呢?這是因為,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還可以撤銷。什么是要約的撤銷呢?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要約,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
二、要約在什么情況下會失效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有如下幾種情形
1、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復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像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撤銷要約。
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于消滅。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復,這種情況下,要約什么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的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于該合理期間屆滿后失去效力。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
三、要約發生后因某種原因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嗎
撤回要約的表示必須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
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要約發生后,即要約已經生效,要約人是不可以撤回要約的。
四、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承諾做出后能否撤回
一、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說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說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復中僅僅是詢問價格有沒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復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說明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做出后能否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五、當事人可以撤回要約嗎?
民法典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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