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
一、連帶責任保證是什么,連帶的責任擔保有哪些
據此專家介紹,連帶責任不分無限有限,只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而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約定的話就是一般保證。如甲借給了乙10萬,丙作擔保,如果約定的是連帶擔保的話,債務到期,這兩人找誰要都行,甲問乙要10萬,問乙丙各5萬,問丙要10萬都可以,但是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但如果是一般保證的話,債務到期時,只有證明乙拿不出10萬塊錢來才能問丙要錢,且必須是乙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找丙,否則丙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以上是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到你。
二、連帶擔保責任有期限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連帶擔保責任有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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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三、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嗎未約定擔保方式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四、擔保連帶責任多久有效?法律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連帶保證責任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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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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