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原則
一、綠色原則條文體現
民法典的制定和實施是新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更是中華民族歷史長河中具有璀璨光輝的集私權保護與時代特色之大成的重要典籍。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以民法基本原則的形式確立了“綠色原則”,使“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成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的一項義務。“‘綠色原則’對中國社會長遠可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人民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北京市中倫(南京)律師事務所鐘宏全律師表示。一是繼承和發揚傳統生態保護文化觀;二是以民事義務的形式對人民生活形成一定法律約束,必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民法典中涉及到生態環境的條文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規定第九條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二編 物權(第二分編 所有權)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編 物權(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第十章 一般規定第三百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使用制度】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權利的行使】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第三編 合同(第一分編 通則)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三編 合同(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第九章 買賣合同第六百一十九條 【標的物包裝方式】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七編 侵權責任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二、綠色的房產證與紅色的房產證書有何區別?
1、紅證是商品房房產證,代表完整的房屋所有權,房產所有權人可以對房產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當然也享有依法轉讓的權利,可進行抵押貸款。
2、綠證是全成本商品房和準成本商品房房產證,該類房產的地價是經政府批準,予以減免優惠,其買售系特定的對象。該類房產所有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得轉讓和抵押。目前根據有關政策,此類房產經住宅局批準并補交差價,辦理手續后準予上市,可轉為紅色房產證,但限制較多。
三、實用新型與發明的關系有哪些?
1.定義的不同。
從定義上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專利在保護客體上是包括在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范圍內的。對于產品在形狀、結構方面的改進可以申請實用新型也可以申請發明,但對于方法類的或軟件類的方案要申請發明專利,因為該方法類的或軟件類的方案體現不出形狀或結構的改變。
2. 保護期限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10年。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但具備可操作意義的實際保護期限基本是從專利授權日開始的,此時才可以起訴別人侵權或許可、轉讓別人。
3. 兩者對創造性的要求不同。
發明專利要求跟現有技術相比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是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和進步。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對創造性的要求比發明專利低。在無效程序中判斷發明的創造性不僅要考慮該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而且要考慮其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4. 兩者的審查授權程序不同。
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公開后的實質審查程序,沒有發現不符合專利法規的缺陷的,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僅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說,在審查授權階段,實用新型的要求比發明專利的低,更容易獲得專利證書。
5. 兩者獲得專利授權的時間不同。
由第四點的審查程序我們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因為比發明專利少了實質審查程序,所以,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時間比發明專利要快的多。大概情況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申請日起8個月左右就可以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申請則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專利授權。
6. 未授權情況下的公開情況不同。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因為實質審查不合格而最終未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也是會被公開的,此時公開的技術變為現有技術。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是只有在授權之后才會被公開,如果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未被授權,則不會被公開。
7. 兩者的維權程序不同。
主要差別在于,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需要在訴訟前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也就是請求專利局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出具結論,部分地相當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而發明專利不需要這道程序。
基于以上差別,專利申請人在選擇申請的專利類型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當前常見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容易,所以我肯定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級別高,我當然申請發明專利”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利弊往往是并存的,只盯著有利的方面而忽視不利的方面是不合適的。比如,對于生命周期超過20年的技術,如果只是看到發明專利20年的保護期限就選擇申請發明專利,則很容易因為實際保護期限的延后和因為發明創造性不足而駁回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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