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質保金的規定
一、定金在民法典中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二、民法典關于質保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質保金的規定
1、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包括質量保修金和質量保證金。
2、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3、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3%)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三、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取保侯審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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