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刑期環境監管瀆職罪法定刑
1、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它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從原《刑法》中規定的玩忽職守罪中分離而單獨規定的。
2、關于環境監管失職罪能否判緩刑是根據《刑法》中有關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在該法第408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失職守罪的規定中也有類似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408條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律規定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機關的各項監督管理活動,主觀上確實出現了故意而為之的管理失職的行為且確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環境監管失職將會導致我國的環境保護的工作執行問題受到一定的影響。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環境監管失職罪要求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果出現,那么何為嚴重后果,或者說需有怎樣的后果檢察機關才會以環境監管失職罪進行立案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三)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四)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通過對上述的閱讀,相信您對什么是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這兩個問題有了基本的了解。司法實踐中,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還有很多特殊情況,每個具體案例的具體情節都不一樣,這都影響著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和量刑,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遭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困擾,筆者認為還是咨詢專業刑事方面的律師更為穩妥。以上就是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
四、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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