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協議
一、簽訂臨時土地使用協議要注意些什么?
1、對出借土地一方,承借方應審查其是否具備相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擬承借的土地是否在有關證書載明的土地四至范圍之內。
2、對承借土地一方,出借方應查驗其營業執照,審查其是否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其用地是否已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并得到批準。
二、臨時建設用地期限臨時用地的期限有多久?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
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二條
三、臨時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臨時土地,它的使用必須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第一步是需要由使用土地的部門以及單位向當地的負責機構進行申請。申請之后,需要等待相關機構的批準。
四、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的相關問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
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二條
五、臨時建設用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臨時用地期限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
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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