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連帶賠償責任和分攤責任的區別
一、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區別,區別是什么?
1、 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并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連帶關系。
2、 責任的效力不同
1、 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在連帶責任中,
2、 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還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均應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管其承擔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內部確定的責任份
3、 額,只是在該責任人向權利人履行全部義務后,可以就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3、 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連帶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型責任,在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十種責任形式中,它只能適用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兩種責任形式,其他八種責任形式不能適用。而按份責任適用的責任形式多一些。
4、 有無共同目的不同
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債權的滿足,各連帶責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責任的各責任人都是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目的。
5、 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責任是多數人責任的常態。而連帶責任因其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采法定原則。
二、合同的連帶責任是什么?合同中的連帶利益和義務
作為一個復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斑B帶”作為限制詞置于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本質特征”來正確適用。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于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1
三、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連帶責任的前提不僅是責任雙方對同一問題負有責任,還要求雙方都要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統一。按份責任是指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責任分擔比例承擔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按份責任可以是法定的(或法院判決的),也可以是責任人約定的;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混合責任中,也是如此。這三種責任有一定的聯系,但是沒有必然的聯系。
四、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有1.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并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連帶關系。
2.責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在連帶責任中, 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還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均應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管其承擔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內部確定的責任份 額,只是在該責任人向權利人履行全部義務后,可以就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3.有無共同目的不同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債權的滿足,各連帶責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責任的各責任人都是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目的。
4.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責任是多數人責任的常態。而連帶責任因其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采法定原則。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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