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物業
一、未交給物業購買人的物業,誰來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風險提示追討物業費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重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引入風險意識。
三、要遵循人性化服務,物業費催繳工作要循序漸進。
四、要抓住案件重點,在法庭上用事實說話。
二、物業管理費的定義和用途,物業公司職責,物業管理公司。
1、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服務合同為廣大物業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一般包括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所聘用的物業管理人員的薪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等。還有垃圾清理,公共區域花草植物的養護費用。
2、物業公司的職責
物業公司收取了物管費,理所應當就該為小區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并保證大家的人身安全,不能輕易讓陌生人進出小區,夜間巡視,保證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小區綠化的保養等,讓小區有一個優美舒適的環境。
三、在黑龍江省申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綠色食品專營單位應滿足什么條件
申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綠色食品專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經營的綠色食品不少于總量的60%,綠色食品專柜必須全部銷售綠色食品;
(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綠色食品基礎知識培訓,具備綠色食品標志鑒別能力。
風險提示生產經營綠色食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
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是如何構成的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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