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如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引用法規
[1]《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二、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利義務
1.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委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2.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3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 產生。一般說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大小,由5-15人組成。
三、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治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有自治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業主公約實施相關權利,具體包括制定、修改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有權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可以選舉業主委員會,可以籌集并依法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等。不過,業主委員會也應該按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四、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要求,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成立條件
實際當中,各個地區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不盡相同。1、如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由所在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如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成房物管[
2021]7號 相關條款規定公有住房出售達到總建筑面積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達到總建筑面積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滿1年的,業主應當籌備業主大會的成立。
3、京政辦發〔
2021〕91號文規定“凡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戶入住已滿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組建業主委員會;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舊小區,房改售房率超過50%的,應組建業主委員會。”
4、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七條相關規定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因此,一般來說,《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的一半以上,但是各個地區,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又有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七條
五、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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