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注冊標記、注冊商標字樣、注冊商標標志、核準注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注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征的識別標志,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標明的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商標標識以及注冊標記;
2、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制的注冊商標圖形,即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注冊商標標識印制委托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
三、違法持有國家機密資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
2.客觀要件:客觀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
4.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四、"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首先能夠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殘,其次可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社會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體。本罪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但是與《刑法》
262條第
1、2款的規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大了保護的范圍。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這就是說行為人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的行為沒有達到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標準,但是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主體要件。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本罪主體需為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將本罪的主體定義為成年人,由于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因此16-18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非常明確,即故意,既包括組織者明知自己是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犯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組織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斷出是未成年人而仍舊組織其進行違犯治安管理的活動的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組織行為時并不知道對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實施行為之后的某個時刻了解了對象的年齡,但卻沒有停止行為,仍讓進行組織活動,那么我們認為也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項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違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屬于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符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3條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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