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一、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是誰?
您好,要查詢勞動仲裁是否立案,可以咨詢勞動仲裁委,或者撥打12021勞動保障熱線。依據法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在黃石如何查詢勞動仲裁是否立案則可通過以上辦法進行。以上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問題的答案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爭議標的方面包括哪些?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5.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組成
1、行政部門代表
可以分為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
2、職工代表
一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3、用人單位代表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仲裁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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