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有哪些情形
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托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什么是委托合同糾紛案由?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有什么區別?
委托培訓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沒約定資質條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一、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
在實踐中經常將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相混淆,從而不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委托事務的義務
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三、委托合同糾紛案由
合同糾紛的案由有139種,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由只有8種,其中包括訴訟代理合同糾紛、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專利代理糾紛、商標代理糾紛、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保險代理糾紛。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