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固定化比率
一、代位權的行使存在哪些限制?
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權利。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土地的承包期限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土地的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具體期限如下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jīng)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
5、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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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農(nóng)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nóng)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jīng)過征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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