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賣雙方為國際貨物出賣而訂立的合同是什么?
專業分析這個規定的有很多,你可以參考,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于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于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包括:
①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運輸關系,又包括國際貨物的海上、空中、鐵路、公路、河道等各種運輸關系,為提單、航空、鐵路、公路各種貨物運單中的托運人(或發貨人)、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②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關系,又包括海、陸、空的貨物運輸保險關系,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單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見保險法)。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何時生效?
1.承諾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八條
1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br>2接受發盤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引用法規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八條
三、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專業分析
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于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為第一,仲裁方法較為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于民間或半民間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布,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布,這有利于為當事人保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
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1、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2、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3、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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