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一、我國法律對父母干涉子女人身自由是怎樣規定的
父母干涉子女人身自由是違法的。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2]《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3]《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二、如何解決父母限制子女人身自由的糾紛
1.父母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子女可以報警處理,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接受治安處罰;
2.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法律依據】《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38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時間規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構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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