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用社信用卡逾期上訴流程圖片
一、信用卡逾期如果起訴多長時間立案,流程是什么
法院會在起訴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流程為,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立案后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法院安排開庭審理;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24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惡意透支信用卡逾期給起訴了,信用卡逾期被起訴判多久
1、如果是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法院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三、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法院起訴,怎么個起訴流程
一般情況下,持卡人逾期三個月以上,在浦發銀行多次催收無果后,銀行會起訴持卡人,一旦敗訴,持卡人將承擔銀行的所有費用,并且將會進入銀行黑名單。無論是哪種原因導致的欠款,如果逾期導致信用卡被凍結,都說明信用卡逾期的情況非常的嚴重了,因此持卡人的個人征信系統里面肯定已經有了不良的消費記錄以及還款記錄,此時如果持卡人想要降低信用卡逾期給自己帶來的影響,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將剩余的欠款還清。
四、信用卡逾期,被起訴,起訴書還沒到怎么辦
使用信用卡消費已經很普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忘記還款,是否使用信用卡逾期不還都會構成犯罪呢怎樣的情況下會構成犯罪呢下面由為您整理介紹。 使用信用卡已成為普遍的消費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對信用卡的認識和使用上存在誤區,并不清楚如何正確、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對逾期不還款等行為抱有僥幸心理,不僅對個人貸款、信用評價產生負面印象,甚至無意中觸碰到法律的底線,付出沉重的代價。 我國刑法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之一,但并非使用信用卡逾期不還款不一定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惡意透支達到一定數額,就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而且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比平常人們對信用卡的理解更寬泛,不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還包括沒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就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并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因此,使用信用卡時要注意,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
五、信用卡被銀行起訴,信用卡逾期起訴到開庭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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