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固定化比率
一、代位權的行使限制范圍是什么,有何規定代地位位權行使的限制范圍是什么
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土地的承包期限為多少年,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土地的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具體期限如下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
5、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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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征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什么是土地使用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現實生活當中一旦出現侵權行為,那么對于自然人來說,必須要切實的維護自身的權限,要求對方立即停止這種違法的行為。比如說土地使用權是由享有土地使用權人來進行使用的,他人使用是屬于侵權行為。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五、占有改定質權設定的程序
占有改定質權設定的程序有簽訂占有改定合同、交付標的物等,在雙方對占有改定質權進行認定時,一般需要協商對占有改定的資產數量、范圍以及交付時間進行明確認定,在簽訂合同后按照約定的情況來進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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