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一、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什么管轄?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決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什么合同的問題。房屋租賃協議屬于房屋租賃類型的合同。它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其主要包括房屋地址、使命面積、用途、裝飾設施、租金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等。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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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是什么?
你好,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這個問題,據我所知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執行。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引用法規
[1]《民訴法》 第29條
四、如何確定租賃合同的糾紛管轄呢,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合同糾紛在沒有約定管轄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而言,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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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五、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機關是什么,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登記
根據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影響如下:對于經營性用房來說,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內帶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住宅用房,暫可不備案,但為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還是登記備案,否則就可能發生出租人同時將房子租給別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著承租人非法將房子租給別人的風險。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圍內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租賃服務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臺地區的人或者外國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了。2、未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
1、未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依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將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件的,則依照約定,房屋租賃合同將在登記備案后生效;
3、當事人約定,將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縱使未登記備案,合同效力也不受影響。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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