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地方留存比例
一、出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申報比例是什么?
多生產經營性企業都有著大量的固定資產,這些固定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一段時間后,可能會不再需要使用,進而進行處置,將其出售就是一種常見的處置辦法,有利于社會閑置資源的再利用。一、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二、固定資產處置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1、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2、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三、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申報比例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7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9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為大家簡單介紹了固定資產這個財務概念。由上文可知,當前我國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申報比例的大致情況。企業固定資產即便到了報廢年限,也不能隨意處置,財稅部門對于固定資產的最終去向及相關情況是有監督的。對于狀況依舊良好的固定資產,到達一定年限后的理想歸宿是進行出售,使得其物盡其用。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第二條
二、房屋租賃的增值稅稅率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進行轉讓之后不會重復的收取轉讓費。土地轉讓是要簽訂轉讓合同的,在轉讓合同簽訂完成時,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簽訂完就開始后悔,也是屬于違約行為,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簽訂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比例是什么?如何計算?
1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
每月取得工資收入后,先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及按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費用扣除額3500元/月,為應納稅所得額,按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工資薪金收入-
3500-“三險一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土地增值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哪一種稅率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五、土地使用權增值稅征收標準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進行轉讓之后不會重復的收取轉讓費。土地轉讓是要簽訂轉讓合同的,在轉讓合同簽訂完成時,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簽訂完就開始后悔,也是屬于違約行為,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簽訂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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