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需要支付保密費嗎?
一、雇傭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
保密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并不一定是要支付保密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違反保密協議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通常上,盡管協議沒有約定保密費,在現今法律也對保密費沒明確規定下,但可以基于誠信公平等原則,當事人履行義務后應當獲得報酬。但如果企業有規定不支付保密費的,那也不違法。可是公司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將公司獨有的專利技術共享出去了,那就應當按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因為公司規定了保密費但又沒支付保密費,此時,違反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要求少支付或不支付違約金。不過,需要注意地是,實際中,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公司員工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要在服務期內違約的,就需要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在服務期中途違約的,企業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但是,一旦員工違反保密規定的,就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鑒定保密協議的,一般會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按有關規定確定。
三、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支付保密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的相對性,用人單位有讓勞動者保守秘密的權利,必然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必須獲得相應的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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