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和簽定之間的區別
一、合同生效時間能約定嗎?合同生效的時間是約定的嗎?
簽訂的合同生效時間能約定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二、合同的訂立方式
法律分析
合同的訂立采取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三、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否有時間規定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間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在實際用工之前或實際用工之日同時簽訂,最遲不得超過實際用工一個月的期限,否則將從實際用工一個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間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在實際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關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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