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行為學
一、欺詐消費者行為包括哪些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有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7、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9、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0、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2、其他虛假或者是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主要有1、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2、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4、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6、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誤導消費者;
8、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手段誤導消費者的;
9、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0、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12、其他隱瞞真實情況,告知對方虛假或者誤導性情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引用法規
[1]《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和第六條
三、如何去認定消費欺詐行為?
消費欺詐的認定為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引用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一條
四、玩忽職守如何處罰?
玩忽職守類的行為包括,當事人擅離職守,在工作崗位上,但是不履行工作職責或者沒有認真的履行工作職責,在我國,公職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比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聲譽受損等。
五、哪些行為屬于欺騙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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