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清算債權債務法律咨詢
一、公司清算債權債務時應當如何清理,有沒有法律規定
公司清算債權債務時,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的債務人應當向公司清償債務;清算組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二、企業清算申報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關于企業清算是如何申報債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三、債權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以上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風險提示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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