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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調解、訴訟及調解協議車禍調解、民事訴訟、調解協議
1、交警調解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2、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二、交通事故維修期間租車發生事故怎么辦
交通事故維修期間租車發生事故需要立即的停車保護好現場,同時是需要報警來進行處理的。實際上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之后,就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調查,然后確定一下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比例,并且關于對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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