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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程序走程序知識
很高興回答您工傷認定程序怎樣走這個問題,以下就是最佳答案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建設工程招標及主要方法有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建設工程的招標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這兩種。
第一種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種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三、工程招標流程是怎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程招標的流程如下1、工程招標審核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招標材料;
2、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在指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信息欄發布招標公告;
3、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4、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5、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材料;
6、開標前工程項目現場檢查;
7、抽取評標專家在開標前兩小時內,在相應專業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8、開標;
9、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欄公布評標結果;
10、發出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確定后,投標人應當在7天內向中標人發出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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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投標報告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提交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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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條
四、工程類法律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建設工程糾紛解決方式
一、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的主要種類建設工程糾紛主要有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類。
二、建設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愿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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