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法律咨詢流程是什么?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特點
一、什么是法定訴訟代理人(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并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特點
(一)法定訴訟代理的特點法定訴訟代理與委托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法定訴訟代理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2.代理的對象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是專門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3.代理人的范圍特殊。即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只限于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其他人不能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異同點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在于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其三,兩者行為的后果均歸屬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不同點在于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于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于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對象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對象是法人。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于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人是擬制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怎樣申請,法律規定是什么
1、申請。
2、受理。
3、移送。
4、交相關鑒定材料。
5、隨機抽取專家。
6、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
7、鑒定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8、送達鑒定意見書。
三、訴訟代理人的特點及其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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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
法律援助是一項法律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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