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涉外婚姻管理法律咨詢中心
一、涉外婚姻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關于涉外婚姻的管轄權的規定如下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在國外結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二、涉外離婚訴訟管轄如何確定,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涉外離婚訴訟管轄的確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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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三、涉外離婚管轄有哪些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四、我國專門涉外法律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專門涉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這是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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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涉外結婚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如下1、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2、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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