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合同糾紛法律咨詢熱線
一、東營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律師收費
計時收費200-3000元/小時。不涉及財產的行政訴訟
3000-20000元/件;涉及財產的行政訴訟收費標準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
8%。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6%收?。?br>(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4%收?。?br>(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2%收??;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二、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管轄地點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三、法律上關于一般合同糾紛的維權規定
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通過調解來進行解決,如果確實處理不好就可以直接走法院的程序來進行解決,在起訴時就需要先提交起訴狀,再者就是提交相關的證據明材料,這樣才能由法院受理。
四、經營承包合同糾紛怎么維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一般對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的,便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但涉及到法律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找誰處理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維權
糾紛的常見形式(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并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鎮以及縣級郊區的城鄉交接地帶,由于城市開發、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戶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沖突,土地征用以及補償和善后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戶,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輪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無法調整和處理,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屬于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其妥善解決有待于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3款中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此事項屬于村民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這是因為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由國家征收行為而歸于消滅的補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本集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討論決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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