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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內城管是否具有執法權,是否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小區內的城管沒有執法權。城管部門是委托執法部門,本身沒有執法權,根據受權的范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為主,如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竟衛生、車輛占道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條
二、城管有權進小區執法嗎?
律師解答城管無權進小區執法。城管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引用法規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九條
[2]《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三、小區內的城管有執法權嗎
法律分析
小區內的城管沒有執法權。城管部門是委托執法部門,本身沒有執法權,根據受權的范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為主,如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竟衛生、車輛占道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條
四、取保候審公安監控出沒出市,如何知道其出沒?
1、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用了身份證去外地的話,公安機關這邊是會顯示的。
2、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定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后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于違法情節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于違反規定情節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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