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望牛墩離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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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樟木頭法庭能否辦異地離婚案?
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相關規定的,即可在東莞樟木頭法庭起訴離婚。1、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離婚后戶口怎么辦理?
關于紹興離婚后戶口怎么辦解答如下一是分戶,二是可以回遷戶口。 一、關于離婚后戶口分立遷轉。(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離婚后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序辦理首先,要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因為張某在娘家落戶就要在娘家參與土地等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 配,要分享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因此張某必須先取得當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同意方可遷入戶口。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 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因此,在取得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準許遷入的證明后,張某應到現在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戶口登記機關 開具遷出證明。最后,應持相關材料到張某娘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 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因此,張某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所 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落戶的張某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同意遷入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引用法規
[1]《戶口登記條例》 第10條
[1]《戶口登記條例》 第13條
三、東莞離婚協議辦理在哪里?
您好,針對您的東莞協議離婚在哪里辦理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的意愿; 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十八條
[1]《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2]《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十九條
[3]《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十八條
[1]《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第五十條
[1]《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第三十一條
[2]《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第三十二條
[3]《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第五十一條
[4]《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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