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證據的條件有哪些,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法律規定法院調查證據的條件有哪些,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法院調查證據需要的條件為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溫馨提示】當前回復為大多數情況的參考答案,若未能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建議直接咨詢律師,5分鐘快速響應,問題解決率更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二、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具體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為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2、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法院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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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三、國家行政監察法的目的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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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法院包括哪幾級法院,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個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三條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的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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