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如何舉證,法律規定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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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離婚財產舉證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時,向法院起訴分割共同財產的,起訴人可以通過提供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二、離婚時處分婚前個人財產可以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時處分婚前個人財產是可以的。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結婚的時候一般都是有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夫妻也可以約定自己的婚后或者婚前財產怎么分配,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分割的。
三、離婚,法律對軍人離婚的財產分割如何規定的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如果軍人離婚時尚未復員、轉業,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軍人財產實際多為可期待利益,在軍人離婚時并未實現對財產的實際占有。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理論上都是存在的,只不過需要在轉業或復員時進行最后結算而已。故軍人在離婚時雖然可能沒有實際占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但并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軍人配偶一方應享有的權利。將來一旦軍人復員或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民法典離婚前財產如何公證
離婚前財產要想公證,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相關協議書和材料,到公證處提交申請。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六、離婚前財產能否做公證,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離婚前財產能申請做公證。并且一般需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證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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