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刑事訴訟法律咨詢流程
一、松江區民事訴訟名譽糾紛請律師怎么收費
⑴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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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 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 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 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 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二、刑事拘留的流程
(一)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二)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申訴調取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2002年9月10日頒布、自2002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再審申訴作了進一步規范。 一、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申訴的受理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二、申訴的審查處理
1、 人民法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1、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受理、審查處理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進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3、《若干意見》第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①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④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 12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⑥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⑦量刑明顯不當的;⑧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見》第11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復查。對批準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擬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3、復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包括①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②查證的情況和結果;③復查處理的意見。結案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重大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結案處理,必須履行法律手續。法院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訴,并制作駁回申訴通知書。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制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以上就是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的法律規定的回答。
引用法規
[1]《若干意見》 第204條
[1]《若干意見》 第204條
[1]《若干意見》 第7條
[2]《若干意見》 第204條
[1]《若干意見》 第11條
四、刑警隊辦理詐騙案的具體流程
刑警隊辦理詐騙案件的流程為收到案件后現進行初查,確定是否需要立案;立案之后進入偵查階段,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對證人進行詢問。證據收集完整,證據鏈形成之后,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后進行進一步的訊問,最后將案件整理好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這是很正常的現象。辦理案件盡量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上的詐騙罪是怎么處理的
有偵查、起訴、審判流程。
我國詐騙罪的辦案流程。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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