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離婚法律咨詢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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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選擇離婚糾紛管轄法院,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關于如何選擇離婚糾紛管轄法院的問題,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果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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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二、離婚糾紛能特別代理嗎?
律師解答
離婚糾紛不能特別授權代理。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案件中,律師代理權是一般代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區分的界限。
為了讓法官更好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很多事實情況當事人最具有發言權。
若由代理人的代理律師代其做判斷,對雙方當事人都不合理,甚至容易激化矛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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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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