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被侵占法律咨詢報告范文
一、村委會霸占土地怎么辦?
一、農村土地被霸占,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1、與直接侵權人協商處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2、找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
3、收集侵權的證據,然后去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愿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愿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后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三、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后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并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后,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后,要制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4、處理結果;
5、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
四、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1、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后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刑事訴訟。《刑法》設立了四條土地犯罪條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都有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爭議雙方的一方當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組織認為土地違法者已構成了犯罪,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各種證據,通過偵查,進行仔細分析,認真研究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已經查明,證據確鑿充分,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3]《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4]《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5]《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二、修路占地找哪個部門,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修路占地不賠償可以去當地行政部門或者相關國土部門告。
2、由此糾紛的可以請求政府信息公開(公開土地征收的相關政府信息),也可以直接請求國土資源局履行查處違法用地行為的法定職責,在相關政府部門不依法作為的情況下,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溫馨提示】當前回復為大多數情況的參考答案,若未能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建議直接咨詢律師,5分鐘快速響應,問題解決率更高。
三、集體土地糾紛處理方法
你好,關于村集體土地糾紛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